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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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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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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编号 |
G12-4 |
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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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 |
沈玲 |
部门负责人审核 |
文蕾 |
人事部门审核 |
黄智明 |
分管领导审核 |
邹修阳 |
一、发放和使用
1.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3.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本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4.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6.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7.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二、管理、采购和监督
1.工程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办公室、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2.工程部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3.项目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工程部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4.办公室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5.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6.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7.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工程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工程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8.采购计划由工程部提出,交由各项目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9.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2)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工程部审核定点采购。
10.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三、着装标准
1、进入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和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现场。
四、洗理用品的管理
1,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工程部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2.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